南宁市对外开放支持政策汇编(一)
发布时间:2022-03-17 11:31 来源:南宁市商务局
为优化开放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南宁市商务局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牵头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南宁市开放领域政策文件,按照精简管用原则和支持产业方向分类梳理,主要开放政策内容摘要如下:
一、服务贸易类
(一)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摘自国发〔2014〕67号)
落实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二、跨境电商类
(二)跨境电商市场开拓。对平台建设、线下体验店建设、品牌培育、国际认证、人才培训、设立海外分公司、购买跨境电商保险等按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32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跨境电商企业入驻。落户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经营满1年且入驻跨电企业达30家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主办方奖励最高3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32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跨境电商仓储物流。对租用保税仓的企业给予免除保税仓租金,最高不超过5年。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海外仓的按租赁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32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招商引资类
(五)落实利用外资奖励。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亿元,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含增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摘自南府规〔2020〕3号)
落实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摘自桂政发(2019)27号)
落实单位:自治区投促局
(七)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最高50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每年一次性给予20至50万元前期经费。(摘自桂政发(2019)27号)
落实单位:自治区投促局
(八)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对符合要求的广西籍人才及其他人才,按照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申请人奖励,可按年度分期申报,单个项目申请人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摘自南投规〔2020〕1号)
落实单位:市投促局
(九)新型产业研究机构奖励。引进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顶尖人才团队建设集产业技术研究、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上市、平台建设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商谈,需要政府出资入股的,最高可支持4000万元;不需要政府入股的,最高可资助2000万元。允许依托单位以研发设备、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现金等入股。(摘自南府规〔2018〕21号)
落实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投促局、市金融办,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
四、物流枢纽类
(十)南宁国际铁路港建设。港内企业参加展会的每年可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铁路港展厅内推介宣传的数字视频设施、展板、沙盘、宣传片制作等费用可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的企业租赁仓库、办公用房自用的,可享受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总部企业可享受落户奖励和开办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港内仓储设备设施投资按不超过30%比例支持,购置海关公益性查验设施按投资额100%比例支持,进驻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网络货运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摘自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落实单位:市北部湾办、市财政局
(十一)跨境物流通道培育。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两年内按不超过10万元/往返班的标准给予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开行奖励200万元。对铁路港发出的中越班列、中亚班列、中欧班列形成稳定物流通道且到发量达250列/年的给予补贴。(摘自桂财规〔2020〕6号、南府规〔2021〕9号)
落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桂财规〔2020〕6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府规〔2021〕9号)
(十二)支持发展多式联运。组织集装箱货源经铁路从南宁发往北部湾港口或从南宁发往粤港澳大湾区,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符合条件的按完成标准重箱量(每箱800-1200元)给予奖励。组织集装箱源经水运进出南宁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奖励800元。(摘自南府规〔2021〕6号)
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
(十三)重点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首次获评3A级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万-4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物流企业采购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的,单个企业最高扶持200万元。对快递分拨配送中心、电商仓配设施项目最高扶持2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南宁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21〕9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金融开放类
(十四)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持牌类金融机构总部落户
南宁,可获得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奖励;其一级分支机构落户南宁,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满足条件的中后
台功能性服务机构,可获得最高2000万元奖励。新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等落户南宁核心区,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南宁,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南宁市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上不封顶。(摘自南府规〔2021〕7号、南府规〔2019〕17号)
落实单位:市金融办(南府规〔2021〕7号),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南府规〔2019〕17号)
(十五)金融机构人才奖励。境外金融企业在南宁核心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后台营运中心引进的海外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税负部分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入驻年度起,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南宁市安排人才公寓,为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和金融人才提供在地服务住房保障。(摘自桂政发〔2020〕19号、南府规〔2019〕17号)
落实单位:市金融办、五象新区管委会
(十六)金融机构租购房补助。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机构、企业,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购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期三年以上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60万元的购房补助。(摘自桂政发〔2020〕19号、南府规〔2019〕17号)
落实单位:市金融办、五象新区管委会
六、现代服务业类
(十七)新入驻企业用房补助。对新入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累计补助最高3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八)新入驻企业人才支持。对在新入驻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年薪达到税前40万元(金融业60万元),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摘自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九)企业创建品牌支持。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获批国家级‘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和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认定服务业驰名商标,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或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30-200万元奖励。(摘自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企业经营发展贡献奖。对服务业龙头企业按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同体量分别奖励,单个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入驻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年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0-50%的奖励。(摘自南发改产业〔2021〕27号、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